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别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液压钳等作案工具,按照事先踩好点的路径,沿暖气管道到三门峡市X路南端的“润望酒业”烟酒店后窗处,用液压钳、老虎钳剪开该商店后窗处钢筋、铁丝网进入商店,盗窃黄色硬盒黄金叶帝豪香烟4条、白色软盒红塔山香烟3条、蓝色软盒黄鹤楼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3条、软盒苏烟2条、软盒玉溪香烟1条3盒、白色硬盒“555”牌香烟1条、硬盒芙蓉王某烟3盒。期间,因商店的防盗系统报警,被害人马xx及其妻子赶至商店,马xx将欲从商店后窗户逃走的王某抓住,王某为逃离现场,对马xx进行言语威胁,用商店厨房案板上的平底锅击打马xx,后王某挣脱马xx逃至商店门口处时,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3037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人赵某、王xx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作案工具液压钳1把、老虎钳1个、螺丝刀1个、旅行包及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某功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南荣荣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