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X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XX与被告汪XX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