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1元,由原告毛志中负担。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薛辰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