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荆门市宝芳盛凯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鼎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文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宇红,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荆门市宝芳盛凯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鼎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经复查查明与原查明相同。
经复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荆门市宝芳盛凯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鼎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书》和《退货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再审申请人申诉称《退货协议》系在再审被申请人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该协议第五条:“原、被告双方办清手续后,本合同终止,双方不再追究过往问题。”应为无效条款,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荆门市宝芳盛凯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某动
审判员张玉霞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郜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