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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蓝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6日在宁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2003年4月25日前往台湾探亲,于同年6月2日返回宁德,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后未生育子女,且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纠纷。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蓝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蓝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林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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