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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赵某与被申请人闫某、一审被告郑州市X村第三村X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毛启超,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杜某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郑州科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赵某与被申请人闫某、一审被告郑州市X村X村X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份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闫某、科华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8月16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根据闫某的申请,追加赵某为第三人,2010年4月13日作出(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闫某、科华公司、赵某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科华公司、赵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6月22日做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科华公司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毛启超、被申请人闫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薛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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