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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英与袁某某、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平英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平英,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春林,汉中市汉台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不识字,陕西省汉中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生于1983年农历4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系被上诉人袁某某之女。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周平英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平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春林、被上诉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系同村邻居关系。上诉人袁某某与上诉人王某系母女关系。2008年6月,上诉人因地震翻修房屋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屡因宅基地边界纠纷引发争执,并多次经村组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6月14日上午12时许,被上诉人袁某某在自家墙角焚烧柴草,上诉人认为影响到自家居住安全到被上诉人家进行干涉,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上诉人遂打砸被上诉人家厨房顶盖石棉瓦,石棉瓦落下将被上诉人锅灶砸烂,后经110出警制止双方纠纷。2009年6月15日下午5时许,被上诉人袁某某携带镰刀和铁铲前往责任田割草放水。路见周平英遂对周平英边走边辱骂,周平英不堪其骂,冲上前厮打被上诉人袁某某。将被上诉人袁某某打倒在地,被上诉人袁某某之女王某闻讯前来劝阻,撕扯中至上诉人周平英肋骨、腰椎骨受伤。上诉人周平英在汉中中心医院住院五日,出院后在村卫生所继续治疗。上诉人共计花费医疗费2959.63元,票据计16张,被上诉人袁某某花费医疗费629.85元,票据计11张。另查明,上诉人周平英住院期间被上诉人袁某某的家人前往医院进行看护,并在上诉人出院后购买营养品去上诉人家进行探望,陆续支付上诉人医疗费1100元。上诉人周平英业余时间在外从事油漆工。汉台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袁某某赔偿周平英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359.63元的60%,即3215.78元,其余部分由周平英自己负担;周平英赔偿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829.85元的40%,即731.94元,其余部分由袁某某自己负担;诉讼费500元,周平英承担200元,袁某某、王某承担300元。周平英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上诉人袁某某一次性赔付上诉人周平英治伤医疗费、误工费共计6000元(不包含已付的11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履行。

二、上诉人周平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由上诉人周平英具条来本院领取),由上诉人周平英和被上诉人袁某某各负担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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