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欧阳丕祥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阳丕祥,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桂阳县X乡X村X组。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丕祥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阳丕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丕祥负担。

审判员曹陆阳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