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丕祥,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桂阳县X乡X村X组。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丕祥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阳丕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丕祥负担。
审判员曹陆阳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