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X。
原告包XX与被告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蓉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陈XX与被告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XX诉称:原、被告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近来,被告更是通过各种方法恶意诽谤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邱X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因为有了第三者才提出离婚,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姓名包XX。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12月,原告去北京工作致双方分居。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相信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希望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需要双方互相体谅、理解和沟通,而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正确地处理好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家庭的稳定和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原、被告均应慎重地对待婚姻问题。相信只要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沟通、相知相惜,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包XX要求与被告邱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