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赢融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小菜园立交桥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赢融网络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昆明赢融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赢融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赢融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33.4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