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xx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2009年9月21日经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后原告又于2010年1月8日、15日向被告提供功率管价值x元,但被告仅支付了x元,余款x元拖欠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因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拖欠至今,现请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机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莉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