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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知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某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张宏雷,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某。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证券大厦X层。

法定代某人徐某。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住所:昭通市邮电局八楼。

法定代某人胡某某。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中国网通大厦。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某审判员蔡涛

代某审判员杨越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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