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云杰,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乐活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乐活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3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4.69元,由原告上海金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徐晨平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