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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通榆县信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东亚银行大厦X楼。

负责人:查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林,系北京市昆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通榆县信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晓飞,系辽宁法大(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方春福,系辽宁法大(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X号18F。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案由: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查某: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通榆县信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为向波兰出口4批葵花籽分别向华隆瑞锋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M&x(x)LTD)(以下简称华隆公司)及x公司订舱运输。华隆公司就贸易公司委托其运输的货物又以自己的名义向阳明海运订舱,阳明海运通过其代理于2006年11月30日向华隆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x,托运人为华隆公司,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波兰格丁尼亚,船名航次为“x”,集装箱号为x,货物为773件,总重x千克中国葵花籽的海运提单。华隆公司即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其代理向贸易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x,托运人为贸易公司,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波兰格丁尼亚,船名航次为“x”,集装箱号为x,货物为773件,总重x千克中国葵花籽的货代提单。2006年12月8日,阳明海运通过其代理向华隆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x,托运人为华隆公司,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波兰格丁尼亚,船名航次为“x”,集装箱号为x、x,货物为1760件,总重x千克中国葵花籽的海运提单。华隆公司即于当日通过其代理向贸易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x,托运人为贸易公司,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波兰格丁尼亚,船名航次为“x”,集装箱号为x,货物为1760件,总重x千克中国葵花籽的货代提单。2006年12月15日,阳明海运通过其代理向华隆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x,托运人为华隆公司,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波兰格丁尼亚,船名航次为“x”,集装箱号为x、x,货物为1600件,总重x千克中国葵花籽的海运提单。华隆公司即于当日通过其代理向贸易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x,托运人为贸易公司,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波兰格丁尼亚,船名航次为“x”,集装箱号为x、x,货物为1600件,总重x千克中国葵花籽的货代提单。2006年12月31日,x公司通过其代理向贸易公司签发了提单号为x,托运人为贸易公司,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波兰格丁尼亚,承运船为“x”,集装箱号为x、x,货物为1620件,总重x千克中国葵花籽的海运提单。贸易公司就该4批货物的运输分别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大连公司)投保,天安大连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向贸易公司签发了被保险人为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773件中国葵花籽,保险金额为x美元,装载运输工具为“x”,提单号为x,自大连至波兰格丁尼亚,承保险别和承保条件均为协会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保险单号为x的货物运输保险单。2006年12月5日,天安大连公司向贸易公司签发了被保险人为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1760件中国葵花籽,保险金额为x美元,装载运输工具为“x”,提单号为x,自大连至波兰格丁尼亚,承保险别和承保条件均为协会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保险单号为x的货物运输保险单。2006年12月14日,天安大连公司向贸易公司签发了被保险人为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1600件中国葵花籽,保险金额为x.68美元,装载运输工具为“x”,提单号为x,自大连至波兰格丁尼亚,承保险别和承保条件均为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保险单号为x的货物运输保险单。2006年12月28日,天安大连公司向贸易公司签发了被保险人为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1620件中国葵花籽,保险金额为x.50美元,装载运输工具为“x”,提单号为x,自大连至波兰格丁尼亚,承保险别和承保条件均为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保险单号为x的货物运输保险单。该几批货物运抵波兰格丁尼亚后,由格丁尼亚国家边境卫生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认定x号集装箱、x号集装箱中货物含有大量因发霉而造成的残种并存在鸟粪、x、x、x号集装箱中货物含有大量因发霉而造成的残种以及发霉的异味,x号集装箱中货物中变质发霉的葵花籽占总数的26.1%,无法使用的受污染的占总数的0.2%,受到轻微污染的占总数的0.2%,葵花籽有明显的霉味,决定该几箱货物均被拒绝进入格丁尼亚国家边境检验处,全部退还给发货人。2007年3月1日,C.杰理士(波兰)有限公司受天安公司委托,出具了检验报告,确定x、x、x、x、x、x号集装箱中货物中有鸟粪,全部货物均发霉,认为葵花籽不能再作为食品使用,农业部门禁止了该批集装箱的进口,所以只能视为全损,没有残值,货物损失为x.40美元。由于将货物回运发货人进行处理的费用过高,因此建议在波兰处理,货物处理的费用为每集装箱2000美元。该报告认为,由于检验人不知道包装货物的袋子在装入保险航次项下的集装箱内之前的状况,在检验过程中无从获悉葵花籽是否足够干燥以满足航次需要,霉菌分布得非常均匀,因此引起霉变的湿气不可能是在袋子装入集装箱后才有的,所有集装箱的状况良好,没有从外部渗入水分的迹象,甚至没有看到航程中遭遇过恶劣天气的痕迹,因此葵花籽发霉是由于其自身固有缺陷所致。贸易公司的货物在被波兰农业部门禁止进入后,全部退运回了国内,贸易公司为此共计支付了x元人民币的海运费、滞箱费、港杂费等相关费用。2007年10月17日,大窑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天安大连公司申请出具了证明函,证明该局于2006年12月对贸易公司出口的葵花籽实施检验检疫,水份标准符合合同要求,为合格产品,x号集装箱箱内货物水份为8.8%,x、x号集装箱箱内货物水份为8.8%,x箱内货物水份为8.8%,x、x号集装箱箱内货物水份为8.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通榆县信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损保险赔偿及货物处理费用共计48万元人民币;

二、一审诉讼费由通榆县信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8151.5元人民币,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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