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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9日前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4331.85元(其中人民币1517.4元支付给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养费人民币450元、护理费人民币450元、误工费人民币1300元、交通费人民币327元、物损费人民币1810元。

二、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9日前赔偿原告杨某鉴定费人民币900元、评估费人民币22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5元,由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何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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