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9日前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4331.85元(其中人民币1517.4元支付给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养费人民币450元、护理费人民币450元、误工费人民币1300元、交通费人民币327元、物损费人民币1810元。
二、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9日前赔偿原告杨某鉴定费人民币900元、评估费人民币22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5元,由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何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