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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女。

被告王××,男。

原告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与被告系高中同学相恋,婚后关系尚可,2009年后发现被告有了外遇,经常不回家,矛盾开始产生。自己曾经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再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愿意离婚后自2010年7月1日起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玉田支路共同房产利益现暂不处理。

被告王××辩称,夫妻关系不和是从孩子出生开始的,原告抱着孩子在外面搓麻将,不顾家庭。现原告要求离婚,同意离婚;同意目前房屋产权暂不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相恋,1987年11月登记结婚。1988年11月生育一女王婷婷。婚初双方关系尚可。2008年底起原告疑被告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2009年5月原告曾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原系被告父亲单位分配,由原、被告居住。1995年8月该房屋购买了售后产权,产权户名登记为被告名下。

审理中,原告主张因自己外借房屋居住,要求被告每月补贴租房费1,000元;被告则认为自己收入有限,如果补贴也只能每月200元。被告主张原告返还自己工龄买断款3万元,并按照每月500元标准返还自己婚后的收入;原告则认为,工龄买断款和工资收入都是有的,但在日常生活的开销中已经消费了,工龄款已付了孩子的学费和保险费,无法再返还。

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和睦的婚姻关系需靠夫妻双方的感情来维系。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很好地培养感情建立信任,导致双方关系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可予准许。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X路X号X室的产权达成暂不处理的一致意见,亦可照准。原告主张被告每月补贴租房费用,是鉴于夫妻间相互的经济帮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补贴金额存在异议,由本院视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酌情决定。被告主张返还工龄买断款和工资收入,因被告认可原告对孩子学费和保险费的支付,加之2009年前家庭始终保持正常的生活状态,原告主张款项已经正常消费殆尽是可以采纳的。故被告主张返还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沈××与被告王××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2010年7月起原告沈××搬出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自行解决居住;被告王××于同期起按月支付原告沈××房屋租借费300元;

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产权的共同利益暂不处理分割。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代理审判员张修耘

书记员徐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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