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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被告张某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09年7月起不再工作,脾气开始变得怪异,迷恋上网,多次调取原告通话记录,使用窃听卡、跟踪原告等手段刺探原告行踪,使用新手机卡匿名发送不堪短信给原告进行试探,甚至当着女儿的面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听不进原告多次劝说,其无端猜疑不断伤害着夫妻感情。2010年5月18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希望双方冷静思考一段时间,但于2010年6月11日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亲进行殴打。被告的所作所为,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夫妻感情已被其破坏殆尽,故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实,自己一直为平安保险工作,调取通话记录只是想要维护夫妻感情,没有殴打原告,打原告父亲是被迫还手。现夫妻感情未达确已破裂的程度,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7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张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09年7月以来,由于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而起争执,以致发生家人间殴打。原告遂于2010年6月28日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及其女儿的身份资料、婚姻状况证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而起争执,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该矛盾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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