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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保欣拐卖妇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保欣,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保欣犯有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保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申保欣在与两名身份不详的男人(另案处理)闲聊时,得知该二人要卖一痴呆女人为人之妻,就帮助联系介绍,后其通过中间人刘遂甫(另案处理)介绍,帮助二陌生人将该痴呆妇女卖给范金才(已判刑)作为儿媳,当天范金才付给二陌生男人6000元将该女买回家中。2007年11月份,范金才又通过赵振立(已判刑)介绍,以7600元将该痴呆女卖给梁军甫(已判刑)为妻。2008年7月,梁军甫通过梁文立(已判刑)将该痴呆女卖给刘福川(另案处理)为妻。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申保欣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保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遂甫、刘福川及同案犯范金才、赵振立、梁军甫、梁文立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书,情况说明及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保欣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保欣犯有拐卖妇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同案人刘遂甫、范金才供述能够与被告人申保欣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申保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保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王俊峰

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二О一О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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