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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郝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郝某应于2010年10月10日搬离上海市X路X号;

二、被告郝某应于2010年9月25日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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