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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华与被告xx祥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x华。

被告xx祥。

被告x杰。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x华与被告xx祥、x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5月11日进行了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同年6月18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x华诉称,原告与被告xx祥系父女关系,与被告x杰系同胞姐弟关系。1982年,原告父母等人共同申请建造位于嘉定区X镇X村xxx号房屋(原址为嘉定县X村张北队,下简称xxx号房屋)。2004年初,获悉xxx号房屋所处地块因水产养殖基地项目开发需动迁,当时原告的父母和家人对动迁可分得的房屋共同商议,决定可分得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套以后给出嫁的女儿,另外二套由儿子和父母自有。2004年6月,原告之母张xx不幸因病去世。2006年底,xxx号房屋正式动迁,被告xx祥作为户主在2007年与动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分配安置房屋三套。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遵照原告母亲的遗愿商议以赠与方式给原告一套82.23平方米的小中套,另二套房屋归两被告所有。之后,因原告分得的房屋面积小,由原告与xx祥协商并经动迁部门同意,将小中套调换成99.66平方米的大中套,但需出资15万元。为此,原告本人出资15万元通过被告交付动迁部门,至此,原告分得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xx弄X号X室房屋。2009年5月,安置的房屋进入交接入户阶段,原告也入户新房,并安装办理了水、电、煤气入户手续。但到办理产权登记时,两被告对原告已入户的房屋提出反悔,不同意原来的分配方案,致原告无法享有完整产权。原告遂诉讼法院,要求确认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x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xx祥辩称,原告的母亲在世时没有和原告说过要赠与房屋,况且当时还不知道房屋动迁。现在被告不同意将房屋给原告,因为电视栏目的柏万青说过房产不能脱手,对于房产被告考虑女儿和儿子都不给。请求法院主持原、被告进行协商解决。

被告x杰辩称,同父亲xx祥的意见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x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x杰所有;

二、被告x杰给付原告x华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

三、被告x杰应返还原告x华人民币15万元;

四、上述第二、三项合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x杰应于2010年6月18日给付原告x华人民币48万元,余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x杰应于2010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x华;

五、原告x华应于2010年6月底前返还被告x杰上海燃气无线远程IC卡,并协助被告x杰办理燃气变更手续;

六、原告x华不得再向两被告主张张宝宝的遗产份额。

本案受理费5012.5元,减半收取2506.3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253.15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18日直接交付原告x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诸建英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晓琼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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