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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x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5B室。

委托代理人俞x(系被告丈夫),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5B室。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于2010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975.60元;

二、被告王xx于2010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王xx于2010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止的卫星电视费人民币603.80元;

四、被告王xx于2010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4月6日的维修费人民币6元;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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