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X。
委托代理人严X。
委托代理人施X。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王X。
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X诉被告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达成X冷冻和销售的口头协议,双方对于X的规格及价格做了约定。之后,原告分4次交付被告各种规格的X计4,321.90公斤。现被告已将X销售完毕,并支付原告X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为剩余X款发生争议,故涉讼。审理中,双方对于剩余X款的数额及给付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底之前支付原告洪X款人民币11,000元;
二、原告洪X自愿放弃其余X款人民币7,150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50元,由被告X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范宜章
审判员樊形锋
代理审判员沈超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