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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洪X。

委托代理人严X。

委托代理人施X。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王X。

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X诉被告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达成X冷冻和销售的口头协议,双方对于X的规格及价格做了约定。之后,原告分4次交付被告各种规格的X计4,321.90公斤。现被告已将X销售完毕,并支付原告X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为剩余X款发生争议,故涉讼。审理中,双方对于剩余X款的数额及给付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底之前支付原告洪X款人民币11,000元;

二、原告洪X自愿放弃其余X款人民币7,150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50元,由被告X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范宜章

审判员樊形锋

代理审判员沈超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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