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
申请人夏X要求宣告闵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夏X诉称,丈夫闵X于X年X月X日晚失踪,经家人四处寻找无果,至今未归。现要求宣告闵X死亡。
经查,下落不明人闵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X年X月X日,闵X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提出宣告闵X死亡的申请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X年X月X日在本院公告栏和闵X的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闵X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闵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现闵X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闵X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故可以准予申请人之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闵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