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4559元、交通费人民币462元、护理费人民币1440元、营养费人民币2160元、鉴定费人民币720元、旅游费人民币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2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4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月琴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王伟毅
审判员吴月琴
书记员陈江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