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诉某协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

被执行人上海市某协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修复系争房屋,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1,728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675.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2,403.92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蒋庆琨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

书记员蒋庆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