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全,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聂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冯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7年初相识恋爱,1998年6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吴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6月,原告离家居住他处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吴xx随原告吴x全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全与被告吴xx离婚;
二、婚生之女吴xx随原告吴x全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吴x全一人承担;
三、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201、x室房产及室内装潢、家具、电器等物品归被告吴xx所有;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产及房屋内装潢、家具、电器等物品归原告吴x全所有;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层房屋及屋内装潢、家具、电器等物品归原告吴x全和吴xx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原告吴x全清偿,被告吴xx协助原告吴x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沪x宝马530一辆归原告吴x全所有,沪x宝马320一辆归被告吴xx所有;
五、原告吴x全在上海琅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欣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协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千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份额归原告吴x全所有;被告吴xx在上海品域石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份额归被告吴xx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七、原告吴x全于2010年8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吴x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00万元;
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00元,减半收取计24,600元,由原告吴x全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