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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李某,女。

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振球、李某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1995年6月22日,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10000元,双方约定借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用期限至1995年7月22日止。被告李某借用后不但没有支付利息,且未返还借用本金。经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催讨后,被告李某拒不偿还。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某某接管。该欠款经原告某某多次催讨,被告李某仍拒绝支付,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5904元。

被告李某答辩称:被告已经返还借用本金3928元,支付利息6072元,至今尚欠借用本金6072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22日,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10000元,双方约定借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用期限至1995年7月22日止。被告李某借用后已返还借用本金3928元,支付利息6072元,至今尚欠借用本金6072元。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某某接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某某借用本金6072元,原告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75元,合计100元,原告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树国

陪审员黄振球

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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