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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李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X路。

委托代理人文x,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虹口区X路,住本市闸北区X路。

原告张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文x、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xx年x月x日被告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致夫妻矛盾加深。20xx年x月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x辩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被告与原告母亲关系不和,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今后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李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间隔阂渐深。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失和,主要责任在被告方。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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