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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佟某

被执行人许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银行存款人民币x.06元(含本案执行费用)。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许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张琰

书记员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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