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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卜xx,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现在被告王xx名下账号为x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内的存款全部归被告王xx所有;

三、现在原告袁xx处的松下107厘米等离子彩色电视机一台、奥林巴斯数码照相机一台、永久燃气助动车一辆归原告袁xx所有;现在被告王xx处的仿汉玉石一块、浪琴男式手表一块、0.32克拉钻戒一枚、红宝石18K黄某戒指一枚、24K男式黄某戒指一枚、24K黄某手镯一只、24K女式黄某戒指一枚归被告王xx所有;

四、离婚后双方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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