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静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1.95元。但被执行人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95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代理审判员朱平生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炜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朱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