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钧,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车业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电机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7日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告将库存的一批直流电机及部分配件转让给被告,总价为81.7万元。同年11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机退还给原告;原告将920台电机无偿给被告用于维修;截至同年1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仍按每月10万元付款。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拖欠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x元;利息损失暂计1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上海x车业电机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因原告提供的电机违反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所以拖欠至今,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车业电机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x电机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0万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10年4月12日前支付价款15万元;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价款15万元;若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未到期的全部债权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另行偿付原告经济损失x.25元;
二、本案受理费7238.50元,减半收取3619.2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