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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雷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邓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雷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罗学军

人民陪审员陈金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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