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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云南省西部开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昆民四初字第1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19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西部开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文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云南省西部开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有解决方案为由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省西部开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0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岳玉明

代理审判员李晓云

代理审判员孙建

二ΟΟ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伟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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