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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毕某某玩忽职守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48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32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20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要卿、被告人马某某、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马某某、毕某某在负责鄢陵县人防工作期间,按照豫防办[2008]X号文件的要求,针对2005年以来未建人民防空地下室,又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应进行集中清查并及时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于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仅对违法建筑单位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未履行处理决定的单位,既无积极追缴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人民防空办公室丧失了对这些单位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律手段,导致人防易地建设费220.882万元至今无法收齐。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滕某某、张某乙、火某某、张某丙、朱某某、黄某丁、谢某某、魏某某证言、关于马某某公工的文件、毕某某任职通知、人防办成立的文件、关于2008年三年大清查文件、人防办下达缴费通知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土地局缴款的票据、交通局缴款的票据、农业局缴款的票据、公疗医院缴款的票据、县医院缴款的票据、阳光丽城缴款的票据、土地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教体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局施工图设计文件、交通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业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园林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疗医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医院病房楼施工组织设计、阳光工程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收费许可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红卫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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