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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谢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职工,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谢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廷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某辩称,愿意赔偿。被告谢某某辩称,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7月12日受雇在架设碑记乡X村杨家坪至东风井高压线路时连同电线杆一起倒下,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并构成八级伤残,事后原告就赔偿问题与被告等人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陈某于2010年6月29日支付原告曹某某x元;剩余3330元由被告谢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

二、双方其他再无争议并不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廷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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