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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96-1号原告盘某甲诉被告曹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某,女,38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盘某乙,女,12岁,瑶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盘某丙,系盘某乙之母。

被告盘某丁,男,瑶族,5岁,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盘某丙,系盘某丁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甲与被告曹某某、盘某乙、盘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某某、盘某乙、盘某丁的银行存款1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某某、盘某乙、盘某丁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

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程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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