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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68-1号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郴州市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郴州市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郴州市开发区招商大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郴州市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在湖南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原告廖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在湖南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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