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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66-1号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69年出生。

被告蔡某某,男,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某某银行存款9000元整,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蔡某某银行存款9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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