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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93-1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略),现住资兴市X乡X村。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在资兴市X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工程款x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某在资兴市X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工程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О一О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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