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略),现住资兴市X乡X村。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在资兴市X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工程款x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某在资兴市X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工程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О一О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