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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袁某甲诉被告龙某某股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42岁,汉族,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袁某乙,男,52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龙某某、陈某、唐某某、曹某某、谢某某、袁某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龙某某、陈某、唐某某、曹某某、谢某某、袁某乙价值x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龙某某、陈某、唐某某、曹某某、谢某某、袁某乙价值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某刚

代理审判员李程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Ο一Ο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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