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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06-1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1971年出生。

被告唐某某,男,196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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