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1971年出生。
被告唐某某,男,196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