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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三门峡市黄某冶炼厂工人,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10月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抓获,2008年10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因矿山纠纷,被告人薛某指使李跃楠、乔某纠集付某某、周某丁(该四人均已判决)等20余人开三辆面包车携带木棒、锨把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X镇X村杨某某铝矿将该矿护场人员周某乙、宋某某、黄某丙殴打致伤,并砸坏该矿简易房墙板等物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周某乙、宋某某、黄某丙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砸坏的简易房墙板等物品价值649元。案发后李跃楠、乔某赔偿三被害人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9800元,并对矿上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乙、宋某某、黄某丙的陈述,证人李跃楠、乔某、付某某、周某丁、沈某某、张某戊、杨某某、张某己等人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及三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认证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及收款条,被告人薛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指使李跃楠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微伤,且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薛某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同案犯李跃楠、乔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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