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广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和,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金鼎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街柿花桥片区X号地块幼儿园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经批准,被告承担昆明市X街的旧城改造,由于被告资金困难向社会筹集资金,2001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70万元参加被告的集资建房,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1年11月21日原告以借款的方式支付被告70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将建成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立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二、被告立即返还集资建房款70万元;三、被告支付自2001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按每月3%计算的违约金共计67.2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金鼎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于2004年8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云南广业经贸有限公司集资建房款70万元、违约金67.2万元,合计137.2万元。
二、如被告昆明金鼎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不能在2004年8月15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云南广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昆明金鼎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则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X街X路片区X号地块幼儿园X层X号到X号四间铺面,分别是: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78.56平方米、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77.08平方米、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建筑面积94.45平方米、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108.45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358.54平方米,折抵137.2万元给原告云南广业经贸有限公司。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昆明金鼎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负担并在2004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云南广业经贸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政
代理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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