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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与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王某某赡养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崔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崔某丙,男,1958年生,汉族。

被告崔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崔某甲次子。

委托代理人贾国臣,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王某某赡养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甲诉称:原告今年78岁,有四个成年子女。因财产分割问题,原告两个儿子存在矛盾。长子崔某丙对原告将自己的工资存折、医保卡、户口薄、身份证等委托给次子王某某保管持异议态度,以致兄弟二人互相攀比不赡养原告,2009年12月23日和2010年1月5日原告两次住院,两个儿子很少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由于四个子女在原告的赡养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现在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工资存折、医保卡、户口薄、身份证;今后的医疗费在医保费用报销后剩余的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四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

被告崔某乙辩称:同意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在医保费用报销后剩余的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四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

被告崔某丙辩称:同意崔某乙意见。

被告崔某丁辩称:同意崔某乙意见。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可以将工资存折、医保卡、身份证返还原告;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应该用医保费用报销后,剩余的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另外,原告及其子女曾到办事处、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捏造我不孝顺,我要求参与此事的原告及崔某丙、崔某乙等去河南电视台给我播节目恢复名誉或者赔偿我精神损失x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生育有四个子女,即长子崔某丙、次子王某某、长女崔某乙、次女崔某丁,现均已成家。被告王某某现持有原告的工资存折、医保卡、身份证。四被告因赡养原告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崔某丙、王某某每人支付原告2010年2月至5月生活费400元,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连同工资收入优先支付原告住养老院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原告的日常生活支出,由被告崔某丁负责管理,并定期向其他三被告公布账目和由被告王某某返还户口薄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崔某甲、被告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当庭陈述及被告王某某答辩意见所证实,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崔某甲已年届八十岁,作为原告的四个子女,均有义务赡养、扶助原告。原告和四被告均同意原告崔某甲今后的医疗费用在医保费用报销后剩余的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四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其工资存折、医保卡、身份证于法有据,被告王某某亦同意返还,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某某要求原告及崔某丙、崔某乙等去河南电视台给其播节目恢复名誉或者赔偿精神损失x元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合并审理。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崔某丙、王某某每人支付原告2010年2月至5月生活费400元,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连同工资收入优先支付原告住养老院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原告的日常生活支出,由被告崔某丁负责管理,并定期向其他三被告公布账目和由被告王某某返还户口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某甲工资存折、医保卡、身份证;

二、原告崔某甲今后的医疗费用在医保费用报销后剩余的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四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和四被告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万娅飞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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