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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62岁。

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71岁。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某某于2010年3月份因病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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