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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1971年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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