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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59岁。

委托代理人何某杰,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甲,男,57岁。

被告何某乙,男,55岁。

被告何某丙,男,52岁。

被告何某丁,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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