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某民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民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群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王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