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张某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张某乙,被上诉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张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