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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张某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张某乙,被上诉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张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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